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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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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的详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髋第J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6年7月】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迎!i_}放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乍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串.,保‰会按照总体L/fi鼐利不亏损的麒则审
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rn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
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季:者将负担高额保赀。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1争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
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J十]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盼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
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个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
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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